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269號
TCEV,102,中簡,269,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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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69號
原   告 鋊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亦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件,起訴狀未據提出被告之住所或居 所及年籍資料,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及難以確定被告當事人 能力之有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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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鋊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