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53號
TCEV,102,中簡,153,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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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3號
原   告 張寶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沁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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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