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3號
原 告 張寶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沁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