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96號
TCEV,102,中小,196,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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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96號
原   告 黃永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被   告 葉淑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時所提之書狀因不合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所定之程式(訴之 聲明未載),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101年度中補字 第218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繳納判 費,並諭知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 已於101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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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