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54號
TCEV,102,中小,154,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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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54號
原   告 李應元
被   告 王衍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衍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 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之,若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拒絕 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 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等情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 害賠償之訴,此為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必須具備之要件。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係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員警因執行搜索致原告受有損害而本於 國家賠償法有所請求,惟未據原告提出於起訴前已先以書面 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請求賠償 ,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 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文 件。茲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間內補正主文所載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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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