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405號
TCEV,102,中小,1405,2013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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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銀寶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宇澤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
  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並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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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