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寶國際家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品岑(即原名陳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元,應徵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