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
上 訴 人 劉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常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