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2575號
TCEV,101,中簡,2575,2013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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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
上 訴 人 劉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常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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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