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1940號
TCEV,101,中簡,1940,2013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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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940號
原   告 江豪智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555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993號債權憑證向本 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5557號強 制執行程序受理在案。然被告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原始執行 名義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票字第2418號本票裁定(下 稱系爭本票裁定)。惟原告未曾簽發系爭本票,且於88年10 月23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於監所附勒戒所觀察勒戒,原告當 時之戶籍謄本雖記載原告之住所為「台中市○○區○○里○ ○巷00000號」,然原告實際上卻未住居該處,系爭本票裁 定程序並指原告所在不明,致將系爭本票裁定以公示送達為 之,並於88年11月1日揭示公告於台中市南屯區公所。則系 爭本票裁定未合法送達,應自始無效。縱認系爭本票為有效 ,但被告取得系爭本票後,迄至99年間始換發債權憑證,系 爭本票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提起異議 之訴,並聲明: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5557號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被告則以:訴外人江富來邀同原告及訴外人王榮宗為連帶保 證人於88年3月31日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518,0 00元,並簽發系爭本票,嗣慶豐銀行將前述借款債權於88年 7月16日讓與予被告。被告執系爭本票,經彰化地院於88年8 月17日以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嗣換發為本院89 年度民執八字第10744號債權憑證,並再次換發為本院99年 度司執字第3993號債權憑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票字 第2418號本票裁定影本為證,經與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1年度司執字第5555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及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票字第2418號本票裁定卷宗影本核



閱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二)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而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 法第137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
①系爭本票到期日為88年4月19日,被告於88年8月9日持 系爭本票聲請對原告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於89年聲請強 制執行,經本院核發89年度民執八字第10744號債權憑證 ,故時效從89年換發債權憑證之時重行起算3年,至遲應 於93年1月1日時效屆滿。
②被告雖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即99年1月間,再度持本院89 年度民執八字第10744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並換發 債權憑證,有本院99年2月8日中院彥民執99司執八字第39 93號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證。
③惟消滅時效完成後,即不生消滅時效中斷之問題,並非 核發債權憑證後,時效即可重行起算(最高法院85年度台 上字第3026號判決意旨參見);故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 已罹於時效消滅,其得拒絕給付等語,自屬有據。(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 提起異議之訴;又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 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 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 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原告以上揭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票 款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為由,得主張拒絕給付。(四)從而,原告主張時效消滅抗辯,請求判決本院101年度司 執字第55557號執行事件就原告所為之一切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
五、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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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