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2526號
TCEV,101,中小,2526,201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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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永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雅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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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