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1年度,77號
TCEV,101,中勞小,77,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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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蔡佳家
被   告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受僱於被 告公司,約定發薪日為101年9月10日,尚欠如主文所示薪資 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及出勤資料為證。被告固 泛言本件債務尚有糾葛而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 備書狀以供審酌,仍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如主文所示薪資及自應發薪日之翌 日即10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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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