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1年度,45號
TCEV,101,中勞小,45,2013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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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素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麟美又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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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麟美又美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又美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