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再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劉建鄰
即再審原告 之4號(戶)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