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1年度,190號
LTEV,101,羅簡,190,20130125,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菲爾美容精品坊即鄭福基
訴訟代理人 鄭惠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先鋒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先鋒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