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2年度,13號
CPEV,102,竹北簡,13,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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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
原   告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樹
被   告 姜政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1 年12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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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