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0八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六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原於台北市○○區○○路二段七五巷一弄十五號之「中華民國飛靶射擊協 會」(以下簡稱中華飛靶協會),擔任會計及出納之工作,負責為該協會辦理存 提款業務、結算該協會相關活動之收支及收繳會員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泥盤費 暨靶彈費等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職期間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利用其為中華飛靶協會辦理存提 款、結算該協會相關活動之收支及收繳會員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泥盤費及靶彈 費等費用之便,連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日期 、金額及侵占方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合計金額新台幣(下同)九十二萬九千 二百三十七元;又其受中華飛靶協會之託保管該協會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以下 簡稱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並負責 依該協會理事長乙○○之指示辦理該帳戶存提款之業務,詎其另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多次未得該協會理事長乙○○ 之指示而違背其任務,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 意,連續於華南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以下簡稱取款條)上填寫如附表二所 示之提領金額及提領日期,復利用該協會理事長乙○○不注意之際,未經中華飛 靶協會及乙○○之同意,擅自持乙○○所保管之「中華民國飛靶射擊協會」及「 乙○○印」之印章,連續於前開取款條上分別蓋用「中華民國飛靶射擊協會」及 「乙○○印」之印文各一枚(所蓋用之印文如附表二所示),藉以表示確係由中 華飛靶協會及乙○○等真正名義人所立具之意,旋持上開偽造之取款條分別向華 南銀行中華路分行辦理提款手續而行使之,使該銀行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分別 交付如取款條上所載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中華飛靶協會、乙○ ○及金融機關對於金融交易管理之正確性,並將所得款項供己花用,致中華飛靶 協會因而短少五十九萬七千九百零六十八元之存款,足生損害於中華飛靶協會之 財產。
二、案經被害人中華民國飛靶射擊協會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雖不到庭,惟訊據其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 理時,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收取及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之事實,然矢口 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其於離職前業已將所掌帳目交代清楚云云 。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中華飛靶協會之代表人乙○○及代理人徐言灶
於偵審中指訴歷歷,復經證人蔡恆霖及林忠正於原審調查中證述在卷,並有告訴 人所提出之華南銀行取款條、存款往來明細表、現金支出傳票、會費存根、泥盤 收入統計表、靶彈收入統計表、一九九九耶誕節飛靶射擊友誼賽收支結算表及被 告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所立具之切結書在卷可稽,復有華南銀行中華路 分行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九0)中華路事字第二十七號函所檢送之取款條附卷可 按。又依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所立具之切結書內容所載,徵諸被告 甲○○自承於八十九年一月上旬即已離職等情,倘其於離職前就相關帳目業已結 算完畢,當無於離職後立具該等文書而自陷不利地位之理;而被告甲○○自偵查 起迄至本院審理中,就系爭帳目均未能提供相關核算資料以供查證,足徵告訴人 上開指訴應非虛言;又被告甲○○就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未依規 定繳回,其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又就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之取款條上所蓋用之印 文,均屬中華飛靶協會及乙○○所有,業經告訴人之代表人乙○○陳明在卷;而 該等印章係由告訴人之代表人乙○○所保管,亦經被告甲○○供明在卷;然該取 款條上之印文並非由告訴人之代表人乙○○親自用印乙情,業經其陳明在卷;被 告甲○○雖否認上情,然依證人蔡恆霖於原審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調查中指稱:「 (是否有在飛靶協會工作?)有時候,我的辦公室是在一樓,被告的位置和我們 都是在同一辦公室內。」、「(是否知道告訴人將飛靶協會的印章放在何處?) 我哥哥都將印章放在一樓的抽屜內,抽屜都沒有上鎖。」等語,參諸被告甲○○ 自承該等取款條均係由其填載並持之提領現金,足見被告甲○○確有盜用告訴人 及其代表人之印章填載取款條之行為。是被告上開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又被告甲○○自承保管該協會帳戶之存摺,負責存提款業務,其明知未 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提領帳戶內之存款供作己用,其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 圖甚明;況被告甲○○係告訴人中華飛靶協會之職員,其利用保管存摺之機會, 未經告訴人中華飛靶協會之指示即擅自提領款項,致生損害於中華飛靶協會之財 產,所為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按銀行為便利存款人取款而印好任人索取填寫之取款憑條,非可流通市面得以自 由轉讓,係屬私文書之一種,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0九號著有判例可 資參照。被告甲○○原係中華民國飛靶射擊協會之會計及出納人員,負責為該協 會辦理存提款業務、結算該協會相關活動之收支及收繳會員之入會費、常年會費 、泥盤費及靶彈費等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將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 項予以侵占入己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 甲○○受中華飛靶協會之託保管該協會所有之帳戶存摺,並負責依該協會理事長 乙○○之指示辦理該帳戶存提款之業務,其違背任務而盜用「中華民國飛靶射擊 協會」及「乙○○印」之印章,並填載偽造之取款條持向銀行提領如附表二所示 款項供作己用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又被告 甲○○僅係受託保管該帳戶之存摺,尚難認該帳戶內之存款即屬其業務上所持有 之物,自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所涉提領如附表二所 示款項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尚有未洽。又被 告盜用「中華民國飛靶射擊協會」及「乙○○印」之印章,並因而產生印文之行
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 背信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而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 刑。又其所犯上開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及背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 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如附表 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然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既有牽 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之,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其所 犯上開連續業務侵占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三、原審因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其所侵占金額匪少,影響 中華飛靶協會及其會員之權益至鉅,所生危害不小,迄今均未償還任何款項,且 於犯後猶狡詞卸責,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所 得利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以被告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十月;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又以被告甲○○盜用「中華民國飛靶射擊協會」及「乙○○印」之印章所蓋用如附表 二所示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洵無 違誤,量刑亦屬妥適,公訴循告訴人之請求,以原審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 ,非有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啟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日 期 項 目 侵占金額 侵 占 方 法
一88.10.29 轉帳差額 35000 利用自中華飛靶協會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 中華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號)提領現金625000元之機會, 僅轉入該協會之甲存帳戶490000元及轉入 銘得公司100000元,而將所餘款項現金
35000元予以侵占入己
二 88.11.03 轉帳差額 165000 利用自中華飛靶協會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 中華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號)提領現金665000元之機會, 僅轉入該協會之甲存帳戶500000元,而將 所餘款項現金165000元予以侵占入己
三 88.12.14 轉帳差額 200000 利用自中華飛靶協會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 中華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號)提領現金0000000元之機會? 僅轉入該協會之甲存帳戶0000000元,而? 所餘款項現金200000元予以侵占入己
四 89.01.05 轉帳差額 100000 利用自中華飛靶協會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 中華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號)提領現金248000元之機會, 僅轉入該協會之甲存帳戶148000元,而將
所餘款項現金100000元予以侵占入己
五 88.10.29 常年會費 12000 將會員廖進足所繳常年會費現金12000元 予以侵占入己
六 88.11.15 入會費及 42000 將會員陳詩益所繳入會費現金30000元及 常年會費 常年會費現金12000元予以侵占入己 七 88.11.15 入會費及 42000 將會員何金堅所繳入會費現金30000元及 常年會費 常年會費現金12000元予以侵占入己 八 88.12.01 常年會費 12000 將會員陳清森所繳常年會費現金12000元 予以侵占入己
九 88.12.17 常年會費 12000 將會員張鐵鍊所繳常年會費現金12000元 予以侵占入己
一0 88.08 泥盤費 16350 將收取之泥盤費現金予以侵占入己一一 88.09 泥盤費 49050 將收取之泥盤費現金予以侵占入己一二 88.10 泥盤費 49800 將收取之泥盤費現金予以侵占入己一三 88.11-12 泥盤券 102000 將出售泥盤券之金額予以侵占入己一四 88.11.01 靶彈費 32000 將簽收之靶彈費現金予以侵占入己一五 88.11.23 靶彈費 30000 將簽收之靶彈費現金予以侵占入己一六 89.01.03 靶彈費 26400 將簽收之靶彈費現金予以侵占入己一七 88.12.23 耶誕節 3637 將一九九九年耶誕節飛靶射擊友誼 友誼賽 賽結算餘款予以侵占入己
結餘
合計金額:929237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 盜用之印文
一 88.09.01 3000 「中華民國飛靶射擊協會」及「乙○○印」之印文 各一枚
二 88.10.00 00000 同右
三 88.10.00 00000 同右
四 88.10.27 6570 同右
五 88.11.00 000000 同右
六 88.11.24 6598 同右
七 88.12.00 00000 同右
八 88.12.00 000000 同右
合計金額:5979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