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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2年度,12號
CPEV,102,竹北小,12,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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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2號
原   告 台元科技園區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毛曉玲
訴訟代理人 魏南華
被   告 甘禮禎即老甘精緻港式小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先行提出請求停車費之依據及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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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