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王建戌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即王
建鎮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子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