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蔡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叁拾萬玖仟捌佰叁拾
貳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100年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延滯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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