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3號
KMDV,102,司促,53,20130124,2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號
債 權 人 陳德春
債 務 人 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違反銀行法,業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在案,而債權人因債務人之
  犯罪行為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應負如第一項所示金額之賠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