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號
債 權 人 古亞玄
債 務 人 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
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招攬千益民間合會業務為由,
對社會大眾招攬投資,因涉銀行法,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在案,而債權
人除自己於97年8月間加入上開合會,另於98年3月間受讓於
98年2月加入上開合會之陳碧瑕之會員權利與義務,亦為被
害人,是債務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應對債權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