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1號
KMDV,102,司促,121,20130116,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林文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陸拾柒萬陸仟壹佰伍
  拾貳元,及其中叁拾陸萬零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100年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延滯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