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8號
KMDV,102,司促,108,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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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陳冠得(原名陳德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拾陸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貳拾萬
  玖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97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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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