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於民國101 年11月9 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王匯傑(王朝清之繼承人)、王閎
民(王朝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673
9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
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
解」,債務人即被告王匯傑、王閎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
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揆諸前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26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原告尚應補繳3,580 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2 項
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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