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1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
被告蘇宜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3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尚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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