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5號
原 告 楊鎮富
楊炳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健猛、王健勇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
尚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確認界址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有各自主張之界址線因
而對土地面積有所爭執者,應按所爭執之土地面積之價額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⑴、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臺中市○○區○○○段○○○○段00
○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須
含有土地所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及地籍圖謄
本。
⑵、陳報所主張之A-B-C連線與D-E-F連線間之爭執面
積,並以該面積乘以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之每平方公
尺之「公告現值」(非公告地價或申報地價),得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
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