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2年度,71號
TYEV,102,桃補,71,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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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71號
原   告 陳奕貞
被   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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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