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2年度,28號
TYEV,102,桃補,28,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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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8號
原   告 洪詩益
      吳宜臻
      陳文源
      邱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錫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即起訴時之市價(網路標示之原價)為準,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分別如附表所示,原告各應繳交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附表:
┌────┬──────┬──────┐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納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洪詩益 │175,000元  │1,880元   │
├────┼──────┼──────┤
吳宜臻 │350,000元  │3,750元   │
├────┼──────┼──────┤
陳文源 │175,000元  │1,880元   │
├────┼──────┼──────┤
邱智翔 │700,000元  │7,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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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錫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