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62號
TYEV,102,桃簡,62,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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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育生江孟學江保翰江惠君江青芝、簡
昭琦、江國正江雅惠江雅嵐、江建夆、江子文簡慶鵬間請
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稱之 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 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 號意旨參照),是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共有物 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簡育生分割遺產,即被告公 同共有坐落於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被告簡育生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系爭土 地102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00 元、面積為472 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 參,是系爭土地價額為3,304,000 元(計算式:7,000 ×47 2 =3,304,000 ),被告簡育生因代位其父即訴外人簡俊男 繼承被繼承人簡玉瓶之權利義務,就系爭土地之應繼分比例 則為1/12,是其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275,333 元 (計算式:3,304,000 ×1/ 12 =275,333.3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980 元。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98 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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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