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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2年度,115號
TYEV,102,桃小,115,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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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慧玲林佳融、黃泳語、賴曉諭洪明勝等五
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4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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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