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慧玲、林佳融、黃泳語、賴曉諭、洪明勝等五
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4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