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88號
原 告 蔡其宗
蔡長明
呂長江
賴信全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玉貴
孫志堅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鍾孟杰
被 告 沈揚(原名沈鎮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