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38號
原 告 葛律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庶平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被 告 京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
訴訟代理人 曾憲群
黃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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