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巨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弘宗
被 上訴 人 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茲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
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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