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職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1年度,41號
TYEV,101,桃勞簡,41,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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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馮愷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永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子勤
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顧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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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