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勞簡字第41號原 告 馮愷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被 告 永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子勤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顧立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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