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2年度,20號
SYEV,102,營小,20,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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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營小字第20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李明建
被   告 洪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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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