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調字第293號
原 告 郭包府
郭兆男
郭正林
郭合利
被 告 郭哲銘
郭哲惠
郭建宏
郭俊宏
郭慶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 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已死亡之被告郭縛、陳郭素霞、莊郭 素鑾之繼承系統表及補正追加起訴狀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0 1 年11月19日當庭諭知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駁回,有調 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1 份附卷可參,原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