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53號
PCEV,102,板簡,53,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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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53號
原   告 興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葉光洲
訴訟代理人 涂予彣律師
被   告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炳男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委任契約及民法委任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而該委任契約約定條款第4條 已約定,雙方同意就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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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