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涂瑞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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