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京譽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禎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京譽顥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租
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庭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2,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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