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白國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昦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叁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