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62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魏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 101 年度板小字第 2625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 102 年 1 月 28 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 1 月 28 日下
午 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 8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0, 8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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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60, 831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20日起至民│
│國93年1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9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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