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5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揚(原名沈鎮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本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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