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欠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2年度,81號
TPAA,102,裁,81,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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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秉均農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聲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註銷欠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900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 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 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90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法律的效力優於行政規 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下稱原審 判決)及原處分漏未審酌聲請人之清算是否具備法律規定之 要件,反片面採無法令依據之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 84)秘台廳民三字第10876號函釋之規定,原確定裁定未察 ,顯屬適用法規不當。又8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聲請人 自行申報,因清算需要請求相對人調閱當時資料,並遽以實 施清算,相對人竟稱聲請人未誠實申報,原確定裁定亦未予 審酌,實屬適用法令不當。再者,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審理 程序提出之上訴理由,已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 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而駁回之,亦屬適用法規不 當之違背法令等語,為其論據。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實體 上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理由,雖泛言 其於上訴時已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開確定裁 定竟以其上訴未具體表明駁回其上訴,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 誤云云,然對原確定裁定以原程序之上訴,未具體表明原審 判決違背法令認為上訴不合法,據以駁回原程序之上訴,究 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之具體情 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侯 東 昇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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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秉均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