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2年度,122號
TPAA,102,裁,122,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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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117-310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等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6月29日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再字第2號行政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前於民國95年4月19日以「NBA(National Bar )全國律師」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國內外仲裁等服務,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下稱原處分機關)申請註冊,經原處分機關 准列為註冊第1248023號商標。嗣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提 起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98年9月10日中台異字第960448號 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美商NBA產物股 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月7日經訴字第 09906057650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 法之處分。抗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0年 度行商訴字第20號判決(下稱原審法院100年判決)駁回其 訴,復經本院101年度判字第536號判決(下稱本院101年判 決)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確定。嗣抗告人以本院101年判決及 原審法院100年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4條各項款 再審事由,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原裁定以:抗告人 並未指明本院101年判決及原審法院100年判決有如何合於行 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提 起再審之訴,難認合法。暨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應以 訴願決定機關經濟部為再審被告,其以訴願決定機關以外如 附表一之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及附表二所列者為再審 被告及參加人,顯非適法等語,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
二、抗告意旨略謂:本件所涉問題涉及「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本院應 為創造性之闡釋、創造性之補充、擴張或限縮其規定之適用 、為因應、符合現況之闡述及統一其見解云云。三、按再審係就已因判決確定而終結之訴訟事件更為審判之謂。 故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得接替當事人之人,並不得作為 再審程序之當事人。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



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 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 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 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因不 服本院101年判決及原審法院100年判決,而向原審法院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惟本院101年判決及原審法院100年判決之當 事人為抗告人(該事件原告)、相對人經濟部(該事件原告 )及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該事件參加人),至附表 二所列者,均非上述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得接替當事人之人 ,故抗告人將之列為再審被告或參加人,對其等提起本件再 審之訴,自非合法。又抗告人對本院101年判決及原審法院 100年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泛言上述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及第274條各項款再審事由,然未指明有何合於法 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其提起本件 再審之訴,亦非合法。至附表一之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 司係前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命獨立參加 之參加人,有100年8月2日原審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裁定可按,則依同法第23條規定,屬該事件之當事人。是依 上述說明,抗告人就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雖有 應載為參加人而載為再審被告之誤,惟原裁定認其不得作為 本再審事件之當事人,亦有未洽,然因與結論無影響,故原 裁定仍應維持。而抗告意旨所陳,核與本件再審之訴於法不 合之認定無影響。從而,原審以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予 以裁定駁回,尚無違誤,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附表一:
相對人 經濟部
  參加人 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NBA Properties, )Inc.

附表二:
  相對人 林誠二
      游瑞德
      王文智
      朱義旭
      段重民
      楊照彥
      鮑娟
      安亞拉‧德區克(Ayala Deutsch)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Inc. 全國籃     球協會公司
      David sterm 史特恩
      理律法律事務所
      李念祖
      陳長文
      蔡瑞森
      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 全國拳擊協會      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全國律師協會      National Band Association 全國樂隊協會      National Book Awards 全國書籍獎項      National Board of Antiquities 全國古物會      National Brownfield Association      National Adult Baseball Association 全國成人      棒球協會
      Hispanic 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Houston Northwest Bar Association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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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