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高浚瑋
張耕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 年5 月1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浚瑋、張耕銘均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6年5月3日凌晨3時3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 ⑶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高浚瑋、張耕銘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1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