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一號
上 訴 人 簡瑋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
上訴字第一一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
一年度偵字第三0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簡瑋蔆販賣第二級毒品四罪罪刑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月),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意旨僅以其已深感悔意,對於犯行全部坦白認罪,請求從輕量刑,將應執行刑減為六年以下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洪 佳 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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