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1年度,68號
IPCV,101,民專訴,68,2013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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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被上訴人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建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101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1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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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