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訴字,101年度,83號
IPCM,101,刑智上訴,83,201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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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747、3331
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建鋐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肆編號1 、2 、6 、7 、8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肆編號3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暨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建鋐曾於民國93年至94年間,任職於美○影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美○公司),離職後則自行從事美○公司所生 產之美○牌電腦伴唱機等買賣及售後服務相關業務,其明知 如附表1 所示「被侵權之著作名稱」共計136 首(起訴書誤 載為137 首)歌曲,俱係豪○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 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或音樂著 作,如附表2 所示「被侵權之著作名稱」合計160 首歌曲, 皆係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公司)取得專屬授權 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或音樂著作;如附表3 所示「 被侵權之著作名稱」總計427 首歌曲,均係揚○多媒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 產權之視聽著作或音樂著作,非經豪○公司、瑞○公司、揚 ○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以供銷售或散布之。詎其 竟基於意圖銷售、散布而重製上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於光 碟並持有之犯意,未經豪○公司、瑞○公司、揚○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先以1 片新臺幣1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前揭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之盜版光碟若 干片後,即擅自自100 年1 月上旬某日起,在新北市三重區 ○○路○○○巷○號○樓其居處內,接續利用其所有之光碟



燒錄機等設備,將前開盜版光碟內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燒 錄重製於其所有之空白光碟。復另行起意,接續利用該光碟 將前揭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內容重製於其先前所購入欲供己 銷售用之美○牌電腦伴唱機8 臺,及利用其所有之硬碟拷貝 機等設備,將上開光碟內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重製於硬碟 ,以供其銷售、散布而持有之,侵害豪○公司、瑞○公司、 揚○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迨於100 年1 月11日中午12時30分 許,為警據報循線至李建鋐上址居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 場扣得如附表4 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豪○公司、瑞○公司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局移送暨揚○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建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 被告於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李建鋐對上揭犯罪事實業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 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黃○○於警詢及偵 查中、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饒○○於偵訊時所指述之 被害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豪○公司之取締曲目表、著作財產 權讓與證明書、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瑞○公司之告訴歌 曲表、授權證明書、揚○公司之告訴曲目表(如100 年7 月 11 日 刑事陳報狀所附)、專屬授權證明書、授權證明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原審法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47號搜索票、查獲現場及扣案 物品照片、盜版光碟外觀及播放畫面翻拍照片、盜版光碟重 製於電腦伴唱機測試過程畫面翻拍照片等件附卷足稽,復有 如附表4 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憑,復觀諸附表1 至3 所示之 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皆係整首歌曲完完整整地由被告自行 重製灌錄,與一般試看、試聽係以部分歌曲,且多有試看、 試聽長度之限制不同,被告此等將具有濃厚商業性、娛樂性 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之全部予以重製利用結果,對潛在市 場與現在價值當具損害性,是被告所為之重製行為,顯已逾 越合理使用之範圍甚明。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李建鋐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條



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公訴人於起訴時認被告上開犯行,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重製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 非法重製物而散布罪嫌,惟公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就起 訴書犯罪事實所載被告明知非法重製物而散布之犯行,更正 為其明知非法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並更正起訴法條為著 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該部分 毋庸再變更公訴人起訴之法條,惟公訴人仍漏引著作權法第 91條第2 項法條,然該部分犯罪事實(被告意圖銷售利用光 碟機將盜版光碟內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重製於伴唱機,及 利用硬碟拷貝機等設備將盜版光碟內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 重製於硬碟),業經起訴事實列載,並經被告承認,本院自 應予審理。又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 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參照司法院98年度智慧財產 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訴訟類第2 號決議暨最高法院98年度臺 上字第970 號判決意旨),是公訴人認被告前揭所為,另成 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明知非法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 持有之罪,並與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被告先後利用其所有之燒錄器,將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視 聽著作及音樂著作重製於光碟,後再利用光碟重製於伴唱機 及硬碟,顯各係基於單一之重製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 同地實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且 犯罪手法相同,分別侵害同一法益,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按接續 犯,各論以一罪。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 為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可參)。 是以,被告前揭重製附表1 至3 所示著作之行為,因時間均 有重疊,核屬局部同一,參諸上揭說明,自可認屬同一行為 ,且同時侵害告訴人豪○公司、瑞○公司、揚○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 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各一罪。又所犯上揭 二罪名之構成要件互殊,行為可分,且被告有分別散布存有 盜版音樂詞曲著作之光碟、伴唱機及硬碟之意圖,尚非全部



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基於刑法修正後已廢止牽連犯、連續犯 之規定,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調查後,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就起訴書 及原判決事實記載之「被告意圖銷售利用光碟機將盜版光碟 內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重製於伴唱機,及利用硬碟拷貝機 等設備將盜版光碟內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重製於硬碟」之 行為,與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部分之構成要件互殊,行為可分,且被告有 分別散布存有盜版音樂詞曲著作之光碟、伴唱機及硬碟之意 圖,並非全部基於同一犯意所為,未予論罪科刑,自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輕縱違法不當,尚非全無理由 。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思慮俱屬正常之成年人,且從事電腦伴唱 機等買賣及售後服務相關業務,竟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 範及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為圖己銷售以牟利之目的, 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且其 非法重製之光碟及所侵害之著作數量甚鉅,所為對告訴人之 著作財產權顯已生嚴重之危害,亦徵其法治觀念之薄弱,又 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之財產上損害, 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先前並無犯罪前科,此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據,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 及時坦認全部犯行,知己所為非是,並表明願意賠償告訴人 等所受之損害,積極尋求和解之機會,因告訴人要求被告供 出本案盜版光碟來源始願和解,惟被告稱實不知盜版光碟係 何人製造寄送給伊而無法供出,致未能達成和解,兼衡酌被 告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犯罪之動機、手段、期間、情節與 所獲利得、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情況、告訴代理人 到場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刑。又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 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與量刑輕重應 審酌因素有所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616、2885號 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未曾受有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已 如前述,且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自白全部犯行,並知己 所為非是,深具悔意,足見其仍有自省能力,態度亦屬誠懇 ,且被告配偶為大陸籍,有二名子女各於88年6 月22日及90 年1 月31日出生,分別就讀國小、國中,又有一老母需其照 顧,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 至147 頁), 苟其入獄執行,家人將乏人照顧等情,其應係一時短於思慮 ,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 自律自重,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 予宣告緩刑4 年,冀其日後謹慎行事,併啟其自新。另本院 審酌被告既因一時短於思慮而鑄錯,法治觀念顯屬薄弱,為 期其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並從中記取教訓,以導正其 知曉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認仍有命被告向公庫支付 一定金額暨提供相當義務勞務以彌其過之必要,爰依刑法第 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 二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現金新臺幣50萬元,並向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 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冀能使被告於現金支付、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 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被 告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得由檢 察官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併予指明。另扣案如附表4 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3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且均為被 告所有,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後段規定,均諭知沒收之。 至扣案之美○牌電腦伴唱機10臺,其內既未重製告訴人之視 聽著作或音樂著作,點歌本2 本則為美華公司之原廠點歌本 ,均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所得或供犯罪預備之 物,KARAOKE 播放機2 組、帳冊、發票及進出貨單等1 批, 俱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係,又非違禁物,爰皆不為沒收之諭 知,公訴人聲請宣告沒收,容有未恰,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3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 款、第5 款、第3 項、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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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侵權之著作名稱 │ 演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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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天 │江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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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水 │江志豐、張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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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十字路 │江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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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愛情沙 │江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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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惜福 │蔡秋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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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切攏是空 │蔡秋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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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渡冷月 │蔡秋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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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幸福的人 │蔡秋鳳李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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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紙糊的心 │朱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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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願意 │朱海君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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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戀戀沙崙站 │朱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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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坎站 │朱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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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思念無藥醫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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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小吃部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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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勇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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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相逢等何時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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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殺很大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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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愛情黑洞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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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靠站不停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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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解除防衛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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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假愛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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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花香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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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失落的愛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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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愛情的兇手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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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思念伊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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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夜市人生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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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不能講的秘密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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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尚水的伴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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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望情雨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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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你是我的人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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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再會啦再會啦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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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可恨可愛的人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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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心膽寒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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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男性的堅持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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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無情的愛人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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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水中夢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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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愛情終點站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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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無緣的情人 │李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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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異鄉的城市 │李明洋、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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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夢中醉 │李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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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不是好野人 │高向鵬方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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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無情的車站 │高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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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自由尚介好 │高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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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胭脂 │高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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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光芒 │黃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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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心路 │黃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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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情難留 │黃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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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暮情 │黃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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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秋風落葉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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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伴你過一生 │林姍、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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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愛到心疼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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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你咁有塊聽 │羅時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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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證明 │羅時豐黃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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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地下情人 │大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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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無你一切什路用 │大芭、羅時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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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真心才有好結果 │蔡秋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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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我的人我的夢 │吳俊宏、唐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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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牽手過一生 │許志豪、林良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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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流浪 │江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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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癡情無藥醫 │江志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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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承擔 │李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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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用心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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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落花淚 │龍千玉、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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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相逢夢何時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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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無可能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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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天地問相思 │許志豪、林良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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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相思 │許志豪、林良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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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煽動的風 │許志豪、林良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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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無條件的愛情 │張秀卿、黃西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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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人在他鄉 │羅時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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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伴花 │羅時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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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袂堪的思念 │大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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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走找幸福 │大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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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爸爸的西裝社 │大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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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愛你甘是一種罪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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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阿郎 │龍千玉、袁小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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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真愛無後悔 │陳美鳳、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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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故鄉的地圖 │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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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蝴蝶夢 │小虎、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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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夜總會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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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斷線的相思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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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綿綿舊情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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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美麗的錯誤 │龍千玉、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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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月光河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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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無情不是阮的名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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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乾拜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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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愛的希望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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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將阮放袂記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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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不應該愛你 │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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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一種人一種味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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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遺憾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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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情綿綿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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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男人的淚女人的愛 │豪記大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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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我乎你靠 │方瑞娥、黃西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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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覺悟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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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貪戀 │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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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石頭心 │林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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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愛無後悔 │林姍、翁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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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女人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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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甜蜜變苦味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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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愛的瘋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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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是我是我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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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玩作伴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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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怪獸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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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觸電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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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分手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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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一生的傷痕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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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心痛也歡喜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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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傷心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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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桃花緊來 │林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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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望美夢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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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愛甲心畏寒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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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薄命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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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往事痛心肝 │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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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森林傳說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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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愛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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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討我歡心不費力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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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曖味關係 │芭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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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出外人生 │高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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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白髮情 │高向鵬方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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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心路 │高向鵬方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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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放袂落的愛 │高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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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同心圓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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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牽掛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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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天涯痴情夢 │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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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千年萬年 │小虎、龍千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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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痴情無後悔 │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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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放乎醉 │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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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閃亮的月亮 │夏國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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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愛的魔力 │夏國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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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夢中的探戈 │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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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堅強的愛 │小虎、黃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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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瑪莉小姑娘 │小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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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心牆 │黃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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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你的愛給別人 │黃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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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愛你無性命 │黃思婷
└──┴──────────────┴──────────┘
附表2:
┌──┬───────────┬──────────┬────────┐
│編號│ 被侵權之著作名稱 │ 演唱人 │ 備 註 │
├──┼───────────┼──────────┼────────┤
│ 1 │HOME │李立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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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anna Want You │鍾舒祺、J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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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來瘋 │化學猴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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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一樣 │李玖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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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丑角 │曹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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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愛了 │李玖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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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