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01年度,106號
IPCM,101,刑智上易,106,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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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仁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
度智易字第54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940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 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 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362 條及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理由,惟所提 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者,應依 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 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 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相當。例如,依憑證 據法則者,應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 卷證資料,應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 驗或論理法則。反之,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 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 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 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 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雖 有不當,然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均難謂係具 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 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 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第3992號、第4252號刑事判決)。再者,上 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 第二審法院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與判斷。



反之,倘認其上訴書狀雖有記載理由,然未具體敘述者,則 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參照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475號刑事判決)。二、原審判決略以:
(一)本案犯罪事實:
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花園寶寶~烏西蒂西玩球去」等影視 著作,分別為如附表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且依我國著 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規定及自民國91年1 月1 日在中華民國 管轄區域內生效之世界貿易組織(WTO) 協定附錄「與貿易有 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之視聽著作,迄今均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並分別專屬授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家豐影視文化事 業有限公司(下稱家豐公司)、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 稱弘恩公司)享有專屬授權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明知其於 100 年9 月間,在臺中市中區之建國市場內,以每盒新臺幣 (下同)6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何」之 成年男子所購入之盜版光碟1 批,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竟意圖散布並於100 年9 月22日晚 間,在臺中市○○區○○里○○路之文化夜市內,擺設攤位 公開陳列,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為警於同日下午22時許,在 上述攤位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67片之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代理人張豐榮、陳正剛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家豐公司提出之影音光碟授權發行合約、弘恩公司提出之版 權證明中文譯本、臺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錄影節 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扣案光碟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在卷,暨如 附表所示之重製光碟扣案可資佐證。準此,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正確:
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意圖散布與公開陳列罪。被告持有盜 版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盜版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得利公司、家豐公司及 弘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製作,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 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處斷。 被告於97年間因多件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嗣定執行刑1 年9 月確定,復於98年9 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並於99年3 月6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



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竟意圖散布而 公開陳列盜版影音光碟,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且被告前 已有多次違反著作權法前科,竟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雖不 知悔改,惟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公開陳列盜 版影音光碟之數量,並已與告訴人弘恩公司、家豐公司及得 利公司成立調解,分期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失,暨其家庭經 濟狀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合計67片,為被告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 書之規定諭知沒收。職是,本院認原審已詳敘其所憑證據、 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無認定事實錯 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量刑堪稱妥適。
三、被告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101 年10月20日 刑事上訴狀理由略以:被告之父親自幼患有小兒麻痺,不良 於行,故被告於本案服刑期間,將無人照顧其生活起居,被 告因年歲尚少,不知世事,且背後主使人為被告認識多年之 長輩,被告認為與其共事應為妥當,且受其利誘,始為本案 罪行,被告內心深具悔意,並願供出背後主使人盧世銓之姓 名住所及連絡電話,請求法院給予自新機會,從輕量刑,並 改服社會勞動,以勵自新云云。準此,本院自應審酌被告提 出之上訴書狀,是否已敘述具體理由,此為刑事上訴必備之 法定程式。經查:
(一)上訴理由未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 被告之上訴理由並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 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適用法律等事項,有足 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自 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被告雖陳稱其願意供出背後 主使人盧世銓,請求本院給予自新機會,從輕量刑,並改服 社會勞動,以勵自新云云。然縱使被告供述為真實,其僅為 另行偵查之情事,實不足影響判決本旨,而構成應予撤銷之 事由。
(二)本案量刑妥適:
按量刑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法院 在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形,而未逾越法定範圍或無濫用職權者,則不得遽 行指稱有何違法處(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4號刑 事判決)。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合併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其於執行完畢後未滿5 年,復為本 件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構成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9 至15頁)。故 被告空言其年少失慮,一時不察而為本案犯行,其內心深具 悔意,請求從輕量刑云云,顯為卸責之詞,即非可採。職是 ,本院自形式上以觀,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 ,量刑堪稱妥適,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之上訴狀未具體敘述 理由,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片名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被專屬授權人│
├────────────┼─────┼──────┼──────┤
│花園寶寶-烏西蒂西玩球去 │1 │BBC │得利公司 │
├────────────┼─────┼──────┼──────┤
│花園寶寶-烏西蒂西在哪裡 │1 │BBC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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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線寶寶-野生動物園 │1 │BBC │同上 │
├────────────┼─────┼──────┼──────┤
│飆風雷歌 │2 │派拉蒙 │同上 │
├────────────┼─────┼──────┼──────┤
史瑞克4 │2 │同上 │同上 │
├────────────┼─────┼──────┼──────┤
│功夫熊貓2 │3 │同上 │同上 │
├────────────┼─────┼──────┼──────┤
│天外奇蹟 │2 │博偉 │同上 │
├────────────┼─────┼──────┼──────┤
│魔髮奇緣 │3 │同上 │同上 │
├────────────┼─────┼──────┼──────┤
│風之谷 │1 │同上 │同上 │
├────────────┼─────┼──────┼──────┤
霍爾的移動城堡 │1 │同上 │同上 │
├────────────┼─────┼──────┼──────┤
│神隱少女 │1 │同上 │同上 │
├────────────┼─────┼──────┼──────┤
│崖上的波妞 │1 │同上 │同上 │
├────────────┼─────┼──────┼──────┤
玩具總動員3 │2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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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奇妙妙屋-跑車接力賽 │1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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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奇妙妙屋-米妮的化妝舞 │2 │同上 │同上 │
│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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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奇的戶外活動 │1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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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阿曼-賽車記 │2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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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S闖天關-拖線狂想曲 │2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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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S闖天關-世界大賽 │7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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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姆抱抱-新朋友報到 │2 │華納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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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姆抱抱5-新島大會 │2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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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約大冒險 │6 │福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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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原歷險記3 │2 │福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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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女王 │1 │MBC電視台 │家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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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蟲LIFE秀 │14 │FUTURIKON │弘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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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變成熊 │4 │FARNCE │同上 │
│ │ │TELEVISIONS │ │
│ │ │DISTRIB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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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