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989號
STEV,101,店簡,989,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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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89號
原   告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昆
訴訟代理人 曾詩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樹
被   告 陳志成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何以客戶扣款為其損害?並就被告之民事答辯狀(二)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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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