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家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